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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工作服在勞動法中有如何的規定?

        發布時間:2012-5-28 22:41:18   閱讀次數:

          根據《勞動合同法》第九條規定:“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,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,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。”勞動關系不同于一般民事關系。民事協議當事人一般可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。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,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勞動者收取定金、保證金(物)或抵押金(物)。

          服裝費、培訓費、資料費等應列入公司正常運營成本,公司產品(樣品)、勞動工具、工作服裝等可要求職工離職后歸還,造成損失的可要求賠償,但不能以此為由向職工收取押金。此外,用人單位一律不準向應聘者收取“中介費”、“報名費”等,公司直接安排的體檢費用也應由公司承擔。對于出資培訓的勞動者可按規定約定服務期和違約金,但不能向在職勞動者收取培訓費。

          勞動監察機關發現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收取押金的,將依法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,并可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;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,應承擔賠償責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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